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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1條

教育法人登記後,其許可設立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 日內報請本部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 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本部及所在地稅 捐稽徵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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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