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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3條

教育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捐助章程有特別規定 者,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本部、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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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