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 第8條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第8條

學生申評會之委員,為申訴案學生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對 申訴案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 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於申訴評議決 案書作成前,向學生申評會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被駁回者,得向校長聲明不服,校長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 內為適當之處置。 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申 訴人申請迴避者,應由學生申評會之主席,命其迴避。 學生申評會主席有前項情形,由校長命其迴避,並由學生申評會就該申訴 案件另選主席。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