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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事業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或合法運輸業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留供查核。 前項契約書,應附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之再利用檢核資料及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文件影本,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成分及清除或再利用量。 二、清除或再利用之工具、方法及設備。 三、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產品名稱。 四、契約書有效期限。 五、清除或再利用機構因故無法繼續運作時,對其尚未清除或再利用完竣之廢棄物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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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