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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3條

非屬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得自行於事業內再利用。屬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於事業內自行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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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