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第5條

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5條

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十份,向本部為之: 一、再利用申請表。 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 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運方式。 三、再利用方式。 四、污染防治計畫,包括再利用後衍生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五、再利用可行性相關佐證資料或國內外實績。 六、再利用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 七、異常運作處理計畫。 八、緊急應變計畫。 九、其他經本部指定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