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 第6條

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第6條

加派之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任期如下: 一、加派之董事:自本部以書面所載派任日至該專案輔導學校經免除列為專案輔導學校,或重新組織董事會日止。 二、加派之監察人:自本部以書面所載派任日至該學校法人清算完結,或該專案輔導學校經免除列為專案輔導學校日止。 三、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自本部以書面所載派任日至該學校法人清算完結日止。但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情形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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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