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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第9條

加派之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應依本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行使職權,免負積欠教職員薪資之連帶給付責任,及學校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經費籌措之改善財務事項責任;就其執行業務範圍內,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依法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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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