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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措施辦法 第4條

本部對前條所定措施投入之經費以新臺幣二百億元為上限,得推動事項如下: 一、補助學校精進校務經營。 二、補助國立大學附設醫院提升醫療服務品質。 三、協助學校提供誘因延攬師資。 四、強化學校與產業合作共培人才。 本部應於本條例施行期間,按學年度撥付學校或國立大學附設醫院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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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