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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措施辦法 第8條

學校或國立大學附設醫院補助經費之支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費支用應符合本部所指定之用途;增置之財產,應列入財產清冊,並辦理登錄,其財產管理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使用經費辦理採購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應設置專帳,專款專用,載明收支情形;其會計、出納,應分別依會計、出納相關規定辦理。 四、有賸餘款者,納入學校基金或國立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並持續依本部核定計畫內容專款專用。 五、經費執行相關資料應確實,不得有虛偽不實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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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