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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本部解聘者;其缺額,由本部依前條規定,遴選委員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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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