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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 第4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但因調職或特殊原因報經核准者,得指定負責 人代為辦理交代,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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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