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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6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之,依順序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或教育部指定之人員代表接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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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