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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文藝獎設置辦法 第5條

參加為本獎之候選人須由下列團體或人士之一推薦 (候選者以參加一門為 限) : 一、全國性及省市級文藝社團或機構。 二、大專院校院校長,有關科系主任或研究所主持人。 三、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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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