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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 第2條

本辦法補助及獎勵對象如下: 一、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機構: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社會教育機構。 三、學校: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與國立及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四、法人及團體:全國性法人及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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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