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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 第4條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依本部公告之補助規定及期程,檢具補助申請表、實施計畫書及計畫經費項目申請表,向本部提出申請。 前項補助經費核給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預期效益。 二、經費編列及配置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前項補助經費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配合本部政策特殊需求辦理之活動,得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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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