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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 第10條

督學到達視導目的地時,應注意左列各項: 一、應與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其他與教育有關人員接洽討論,並得參 加各種教育集會,藉知當地教育過去之歷史,現在之實況及將來之計 畫。 二、各種教育計畫是否適合當地需要,及其實施狀況是否與原定計畫相符 ,應分別查核指導。 三、地方教育經費有無妥善之籌劃與運用之辦法,及其支配之是否適當, 應詳查報核。 四、調閱地方教育視導人員報告,應就其成績最優最劣者加以復核,必要 時得會同地方教育視導人員及設有師範學院地方之輔導人員,對於成 績低劣者擬具辦法,指導其改進,並將成績優良學校之事實儘量介紹 。 五、視導完畢後,應約集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其他與教育有關各人員 座談,商討一切改進事宜。 六、關於各地教育實際資料及重要統計,應隨時蒐集送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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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