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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 第14條

督學應於視導結束時繕具詳細報告及表冊,並附改進意見及應行獎懲事項 ,送請部次長核定後,分請有關單位辦理,遇有特殊事項,得隨時專案報 核。 前項報告及表冊,應於回部後一個月內辦竣,並須本人簽名蓋章,如係機 密事件,應親筆繕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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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