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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 第8條

督學視導學校時應注意辦理左列各項: 一、到校後應與校長及單位主管晤談,並聽取其簡報以了解學校一般概況 。 二、巡視學校環境、校區、校舍、運動場所以及一般教育設備,對於圖書 實驗 (習) 儀器尤應詳加審查。 三、調閱學校各項規章簿冊文件紀錄表報,教師研究成果及學生作業,以 明實情。 四、瞭解教學實況,於必要時,得查點學生名額或就學生之課業予以抽查 或抽考,並得變更授課時間。 五、約集行政與學術主管及有關人員座談。交換意見,發掘問題,並共商 教育改進事宜。 六、審閱所填之視導要項及表格內容,並一一查詢改正與補充,以求正確 ,攜回參考。 視導應以教育內容為重點,注意五育並進,術德兼修,教學研究與服務功 能之發揮及物質與精神建設之兼籌並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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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