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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處務規程 第19條

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案件之審查。 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四、訴願案件之審議。 五、中央級教師申訴案件之評議。 六、其他有關法制、訴願及教師申訴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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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