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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5條

留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貸款: 一、貸有本部其他就學貸款尚未結清。 二、領有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其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期間尚未結束。 三、貸有各地方政府辦理之留學貸款。 留學生申請本貸款經承貸銀行核發符合申貸資格通知書後,於第一次撥款前,取得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者,應停止撥款,並由承貸銀行取消其申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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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