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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10條

申訴提起後,申訴人死亡者,由依法得承受原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所涉權益之人承受申訴程序。但已無取得申訴處理之權益或依其性質不得承受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承受申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權責機關檢送承受權益之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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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