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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13條

權責機關之申訴處理應以書面為之,通知申訴人時並附記如不服權責機關之申訴處理者,得於申訴處理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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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