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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 第16條

私立專科學校經本部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時,其依第十一條規定聘任之校長、專任教師,應自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下達之學年度結束之次日起解聘,其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者,應辦理退休或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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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