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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 第5條

本部或受託機構,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工作: 一、組成評鑑會,統籌整體評鑑事宜。 二、各類評鑑應於評鑑辦理一年前通知受評鑑學校。但專案評鑑不在此限。 三、各類評鑑應編訂評鑑實施計畫,除專案評鑑外,應於辦理評鑑六個月前公告。 四、前款評鑑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評鑑項目、基準(指標)、程序、結果、申復、申訴與評鑑委員資格、講習、倫理、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 五、辦理評鑑說明會,針對評鑑計畫之實施,向受評鑑學校詳細說明。 六、於當次所有專科學校評鑑結束後四個月內完成評鑑報告初稿,送受評鑑學校。 七、對評鑑報告初稿不服之受評鑑學校,應於收到報告初稿二星期內,向本部或受託機構提出申復;申復有理由時,本部或受託機構應修正評鑑報告初稿,申復無理由時,維持評鑑報告初稿,並完成評鑑報告書及評鑑結果。 八、本部或受託機構公告評鑑結果,並將評鑑報告書送受評鑑學校。 九、對評鑑結果不服之受評鑑學校,應於結果公告一個月內,向本部或受託機構提出申訴;申訴有理由時,本部或受託機構應修正評鑑結果或重新辦理評鑑,最終之評鑑結果另行公告之。 十、針對受評鑑學校之申復、申訴意見,應制定公正客觀之處理機制。 十一、依評鑑類別性質及目的之不同,訂定評鑑結果之處理方式,並訂定追蹤評鑑及再接受評鑑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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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