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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編國民小學生活與倫理、常識、音樂、美術四科教科書交由書局印行實施辦法
› 第3條
教育部部編國民小學生活與倫理、常識、音樂、美術四科教科書交由書局印行實施辦法 第3條
部編四科教科書,交由書局印行,其參加印行資格為:依據五十一年公布 「國民學校課程標準」編輯國民學校各科教科用書,送經國立編譯館審定 ,並於五十六學年度核價公布有案,及印行國立編譯館所編國民學校各科 教學指引,且持有營業登記證,出版業登記證及最近納稅證明卡之書局。 承辦書局於合約期滿後,本部得視實際需要及其出版教科書實績予以增減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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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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