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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0條

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財團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項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財團法人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記帳憑證上得不簽名或蓋章。 前項規定之人員,得由各財團法人依其分層負責核決權限指定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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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