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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29條
數位發展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9條
第 六 章 認列與衡量
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 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 二、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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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資產及負債之原始認列,以成本衡量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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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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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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