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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財團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業務發展及管理需要,建立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憑證。 四、會計帳簿。 五、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六、會計項目及財務報告之編製。 七、財務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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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