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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5條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五月底前,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前一年度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其他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本部通知後二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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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