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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推動研究與學術機構進行數位發展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2條

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為鼓勵研究與學術機構參與數位發展及產業創新之研究,得就下列事項予以補助: 一、建構創新、前瞻數位發展環境之政策法規研究。 二、建立全民數位韌性、確保國家資通安全、促進社會數位共融、推動產業數位創新轉型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其他促進數位發展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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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