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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數位發展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頒給數位發展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研擬或執行國家數位發展策略,具有卓越貢獻。 二、推動數位服務或資通訊服務,具有卓越貢獻。 三、推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政策,具有具體成效。 四、提升國家資通安全防護,具有卓越貢獻。 五、促進數位發展之國際交流,具有卓越貢獻。 六、其他對數位發展具有卓越事蹟、勞績或特殊貢獻,足資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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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