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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通信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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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通信規則 第12條
區域網路業務之設備供租依左列規定: 一、同一用戶在同一建築物或其基地範圍內,各項設備得由用戶自備與維 護。 二、不同用戶共同使用之區域網路系統,由電信機構提供,電信機構不提 供者,由用戶自備與維護。 三、區域網路系統與其他數據通信業務接通者,其轉接設備由電信機構提 供,電信機構不提供者,由用戶自備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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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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