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文化內容策進院績效評鑑辦法 › 第6條

文化內容策進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6條

文策院應依發展目標及計畫、年度業務計畫,擬具前條第二款業務績效指標,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文化部,交由評鑑小組審議。 文策院得邀集文化部及專家學者召開會議,以研提前項業務績效指標。 業務績效指標應以促進民間產業發展效益為目標,涵蓋文化內容開發與應用、產業人才開發及創新創業、產業產製支持、完善文化金融體系、國內外市場及通路拓展、國家品牌國際布局等面向,並依不同性質設定質化之衡量標準及量化目標值。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文化內容策進院績效評鑑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