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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第2條

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文化部指派督導本院業務之副首長及督導影視音投資業務所屬機關之首長共兩位為當然董事,經濟部、數位發展部指派督導文化創意產業業務之副首長、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指派督導前瞻及應用科技業務之副首長、國家發展委員會指派督導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業務之副首長為當然董事,其餘董事由文化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對於提升文化內容或其應用具有卓越貢獻或專業知識之學者、專家。 三、具備法律、財務、行銷管理或創新科技等相關專業領域或卓越貢獻之學者、專家或對文化內容有重大貢獻之社會公正人士。 本院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文化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等相關學識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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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