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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6條

受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六條規定,因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將其解任: 一、有本法第八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者。 二、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者。 三、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者。 四、違反受託人義務者。 五、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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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