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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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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4條
檢舉人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未提供足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發放檢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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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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