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 第28條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28條

第 三 章 租稅優惠
文化創意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之機器、設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屬實,並經經濟部專案認定國內尚未製造者,免徵進口稅捐。
AI 白話解釋

「租稅優惠」的其他條文

第26條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第27條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創新,公司投資於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第27-1條為促進本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開發、產製及流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現金投資於行政院核定之國…第27-2條個人以現金投資於行政院核定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成立未滿二…第27-3條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法所定之租稅優惠。
← 第27-3條看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