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 第16條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第16條

文化部得視需要,就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評估、投資審議及投資後管理事項,委託其他機關、專業管理公司或文化內容策進院辦理。 專業管理公司受委託辦理投資審議者,應同時出資共同參與投資;其最低投資比率,由文化部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