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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用途如左: 一、公立文化機構設備之充實及重大藝文活動經費之補助。 二、公立表演藝術團隊重要活動之補助。 三、配合政策及社會需要,協助辦理重大國際文化藝術活動及專業人才交 流事項。 四、撥助國家文化藝術基金。 五、管理本基金之必要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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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