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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國外文化藝術專業人士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藝術,係指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文學、民俗技藝、 工藝、環境藝術、攝影、廣播、電影、電視及文化資產與固有文化維護、 保存、發展等相關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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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