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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辦法 第10條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會提出成果報告書並辦理經費 結報。 前項成果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實施效益、特色及影響。 二、大眾傳播媒體、社會人士之反應或評價。 三、綜合檢討或改進建議。 未依前二項規定提交成果報告、內容不實或有延遲經費核銷情事者,將列 為本會未來補助審查之參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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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