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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2條

文化景觀之登錄,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呈現人類與自然環境互動之定著地景。 二、能反映出土地永續利用之特殊技術、特定模式或價值。 三、能實質呈現特定產業生活與周邊環境關係,且具時代或社會意義。 重要文化景觀之登錄基準,係擇前項已登錄之文化景觀中對全國具特殊意義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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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