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 第6條

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6條

文化景觀之保存,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保存及管理原則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