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第5條

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5條

文化志工或文化志工團隊符合前條規定者,由所屬運用單位,於本部公告期間內,填具推薦書表,辦理推薦作業;其推薦名額如下: 一、文化志工:以該運用單位志工人數之十分之一為限。但文化志工人數未達十人者,得推薦一人。 二、文化志工團隊:以推薦一團隊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