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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第17條

機關或法人辦理藝文徵件之成果,應以徵件參與人或實際創作人為著作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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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