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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第9條

機關或法人辦理藝文採購之成果,以履行該案採購契約之廠商或實際創作人為著作人。但有前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形而認有必要者,得約定以機關或法人為著作人。 前項但書情形,以履行該案採購契約之廠商係自然人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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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