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 第12條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第12條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得標廠商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訂定分包項目及其合理費用,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前項分包項目及費用,機關得於契約規定應報請機關備查;分包項目之費用不合理者,機關得要求廠商調整。 第一項藝文採購以總包價法方式計費者,除招標文件已預為載明部分項目因工作範圍及內容採核實支付者外,不應要求廠商繳回節餘款及檢附所有單證。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1條
看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