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 第12條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承攬、委任契約指導原則,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權益及促進其文化藝術事業發展。 前項契約指導原則,應包括契約審閱期間、著作權約定、經紀授權、保險及其他文化藝術工作者權利義務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