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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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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為獎助文化藝術活動,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支持文化藝術事業,促進文化藝術之發展,特制定本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稱文化藝術,指多元社會群體特有之生活形式、價值體系及創作表現。文化藝術之範圍,包括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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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